产品详情
产品名称: 消防蝶阀
规格型号:
ZSDF-100(D81X-16Q)(主型)
ZSDF-65(D81X-16Q) ZSDF-80(D81X-16Q) ZSDF-125(D81X-16Q) ZSDF-150(D81X-16Q) 认证委托人: 潍坊市鲁丁阀门有限公司 曾用名称: 生 产 者: 潍坊市鲁丁阀门有限公司(H002385) 生产企业: 潍坊市鲁丁阀门有限公司 所 在 地: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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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
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设备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
认证项目紧急启动可以联系0571-85860756